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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望闻问切" 探讨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前景
2008-3-24 来自:上海证券报 阅读次数:5283次 网友评论 0条 点击查看
    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2004年至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次将“三农”问题列为工作指导重点,“一号文件”几乎成为农村改革的代名词。然而,作为发展“三农”重要支撑的农村金融改革进展仍较缓慢。随着农业银行、农发行、农信社、邮储等一系列机构改革的推进,农村金融的问题症结逐渐浮出水面。如何应对政策指导与实际情况的矛盾?如何在成本收益不平衡的情况下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如何寻找适合农村金融的可复制的运营模式? 

    本次金融圆桌邀请长期关注这一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入探讨。 

    话题主持: 

    本报记者      

    话题嘉宾: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高伟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 

    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首席经济学家汤敏 

    望 

    政策导向和事实的矛盾 

    中央政府长期呼吁并出台系列政策支持“三农”建设与发展,然而广大农村地区缺乏长期资金支持的困境鲜有起色。部分大型金融机构退出农村市场,农村资金流出情况严重。是怎样的深层次原因导致了政策导向与事实情况的矛盾? 

    汤敏:造成这种矛盾的最根本问题,是由于开展农村金融成本高、回报低、风险大,且政策层面的影响比较大。政府与机构各有各的考虑,政府希望发展“三农”、发展农村金融,鼓励机构进入农村;银行方面被限制提高利率,无法达到成本收益的平衡。 

    以传统方式做农村金融,加上地方政府干预等外力因素,无法达到发展农村金融的目标。而真正愿意做农村金融的力量受政策限制却暂时尚无法进入市场。 

    杜晓山: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说,需要考虑成本核算,即是否有利可图。大型金融机构不愿意如政策希望的那样开展农村业务,并不是说农村业务肯定赔钱或是大银行做农村业务肯定赔钱,这在国外都可以举出发证。是否开展农村业务以及如何做到盈利,要看银行定位。印尼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BRI-UD)的例子一直被广泛运用来证明这一点。 

    BRI-UD类似中国的农业银行,上世纪80年代改制之后成立了三大部门,农村信贷部、企业信贷部(城市信贷部)、海外信贷部。其中农村信贷部资产最少,但是盈利能力却比其他两个部门要强。1997年金融危机期间,企业信贷部和海外信贷部几乎崩溃,而农村信贷部的还贷率只降了1-2个百分点,依然赚钱。BRI-UD就是靠农村信贷部保住了银行,农村业务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成了BRI-UD的当家品牌。 

    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同样要考虑定位问题,农行这类大机构可以做大型项目、优质大额的中小企业贷款,农信社偏重中小企业中的规模小的进行,邮储银行可以做小额信贷。 

    高伟:形形色色的金融机构要想在农村长期坚持下去,必须实现自身经营和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要在既定风险水平下争取收益最大化。脱离这个前提,是不切实际的。 

    造成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是由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的。我国农业生产的资本有机构成本高、收益低,自然风险大的特点;加入WTO后,弱小分散的小农户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增大了市场风险。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成本高、风险大而收益低,系统性风险严重。由于风险和收益不匹配,造成农村信贷资金大量外流。 

    要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靠单个金融机构是不行的,这需要政府发挥必要的作用。从宏观层面上来说,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分散农业生产的生产风险;创新和探索新担保机制等。 

    闻 

    是什么导致政策效果不明显 

    为鼓励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政府多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信贷,开展“三农”业务,然而政策效果不尽如人意。是政策力度不够还是其他的原因导致了政策效果不明显,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改善现状,鼓励机构发展农村金融? 

    高伟:采取税收、财政补贴等补贴性利率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希望农村的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到必要的金融服务,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当补贴性贷款被部分农民视为一种补贴和拨款时,必然出现较高的违约率和较低的还款率。部分低利率的优惠贷款被少数人利用,产生寻租和腐败。享受补贴性利率政策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行和农信社,这些政策必然排斥了商业性金融进入农村。 

    在农村金融市场,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并维护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好的市场环境。低利率政策也是必要的,但不能指定由哪家金融机构专享,应该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为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具体的量化考核指标,加强监督,对违规者严惩不怠。

    焦瑾璞:财政支农或是金融促农一直是农业发展问题的主要争论之一。国际经验证明,农业的发展需要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关键是要设计可行可控的财政资金拨付标准和拨付方式。但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支农的资金运用和投资分散在多个部门,使用效率较低,运作机制不完善,基本上没有发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金流入农村地区的作用。 

    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也要借鉴商业运作模式,建立良好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农村商业性金融并非不可生存,国有商业银行也可以经营农村金融业务,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的市场化定价和建立有效率的激励机制,根据不同区域的现实情况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同时尽可能降低监管和运营成本。 

    由于我国总体财力有限,农村金融中财政发挥作用肯定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在特定的区域或者特定的时间内发挥作用。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商业性金融的资金量和可以发挥作用的余地肯定比财政作用大,关键是如何引导其发挥职能作用,维持机构的可持续性。所以在农村金融改革方面的发展思路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探索一条商业化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杜晓山:鼓励机构发展农村金融,绝对不是一个办法、一个措施能解决的,必须通过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的规划进行。有了战略指导思想,还要有具体战术。 

    2004年-2008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支持“三农”发展,把几年的思路拼成框架,可以概括为,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框架,是要建立一个满足多层次金融需求、功能齐备、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管理科学、服务高效、优势互补、竞争适度、监管有效、多元化的完整的、普惠性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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