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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有3标准
2008-5-10 来自:北京晚报 阅读次数:3367次 网友评论 0条 点击查看
     从公安部获悉,为加强对仿真枪的查禁工作,公安部日前发出《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海关部门主要严把产品的进出口“关卡”,加强检查的力度;工商部门将重点检查商场、市场涉及到仿真枪的违法行为并有权没收。

  据悉,为切实加强对仿真枪的查禁工作,公安部日前印发了《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这个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通知中规定,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仿真枪认定标准》共三条: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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