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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假名校学历获高薪 不诚信劳动者终付代价
2008-5-13 来自: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551次 网友评论 0条 点击查看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一般都会对应聘者作出一定的学历要求。徐女士凭假冒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位谋到了公司要职并领取了高薪,在离职后又获得了高额的经济补偿金。东窗事发后,公司将她告上了法庭。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徐女士被判返还经济补偿金等近7万元,为她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代价。

  2003年8月,年近三十的徐女士持复旦大学信息和国际金融专业双学士学位到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电子公司谋到了一份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的工作,每月工资为9000元。此后在公司工作的四年内,徐女士的工资又逐步增加到13000元。2007年2月,公司与徐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为此支付了徐女士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工资期工资共计65000元作为补偿。

  同年9月4日,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才知道徐女士根本不是复旦的双学士,该校的本科、专科甚至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名单中均查无此人。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徐女士返还上述补偿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等。

  一中院终审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徐女士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是否导致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徐女士主张公司看重的是其工作经历和人脉资源,并没有学历要求。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徐女士在《员工信息登记表》的教育履历栏目中,填写了其在复旦大学分别学习信息和国际金融专业且均获得学士文凭等内容。因此,可以认定学历是公司与徐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条件。徐女士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徐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显然了解劳动者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徐女士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难以表明反映的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劳动合同和之后的解除劳动协议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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