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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非法传销“易购币”一个体业者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8-5-14 来自:人民法院报 阅读次数:2239次 网友评论 0条 点击查看
    个体经营者韩子玉利用网上“易购币”(E―GOLD)投资返利传销活动,致20人损失35万余元。今天,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韩子玉被李建军(另案处理)发展为直接下线,从2006年10月初至11月底租用一地下室进行网上“易购币”投资返利传销活动。韩子玉用一台电脑为投资者在“WIG”网上申请一个个人邮箱,再开通一个“易购币”账户,随后便可每天得到投资额1.2%――2%不等的“易购币”利息,韩子玉将利息兑换成人民币返还给投资者。直接介绍别人加入者,可按投资额的10%―15%抽取介绍费;间接介绍别人加入者,上线可抽取投资额1%―2%的介绍费。此网络经营于2006年11月26日关闭,返利活动停止。

    截至2006年11月26日网络经营停止,共发展下线20人,投资57万余元,返利13万余元,韩子玉非法获利2万余元,致投资者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韩子玉明知“易购币”投资返利属传销,系违法行为,但仍在利益驱使下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且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韩子玉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且非法经营时间较短,其本人也是受害人之一,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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