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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将有据可查
2008-5-17 来自:诚信山东网 阅读次数:243次 网友评论 0条 点击查看

  江西省出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企业或个人履约情况怎样?企业高管人员素质如何?是否有过失信违规、制假售假、偷税漏税行为?今后,一张“含金量”十足的“信用身份证”将直观地回答这些疑问。记者昨日了解到,《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出台。我省将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今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将有据可查。

  个体工商户信用将记录

  《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和个人信用有关的记录。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构成。

  据介绍,这里讲的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并被行政机关赋予特定资格(资质)的公民。

  欠债不还记入警示信息

  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如下7条行为之一的,记入警示信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正在被执行刑罚的;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警示信息发布不超过7年

  据介绍,省信息中心依法有序地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基本信息,发布期限至企业终止或者个人死亡为止;良好信息有效期的,发布期限与有效期一致,良好信息无有效期的,发布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提示信息,发布期限不超过3年;警示信息,发布期限不超过7年。

  表彰评优先查公共信用信息

  今后,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省政务信息网统一网络平台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查阅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企业信用差政府采购没资格

  对存在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依法实施下列激励措施: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授予相关荣誉;作为企业履行行政合同能力的重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于存在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或者个人,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不将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不授予有关荣誉或者称号;存在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

  市民可公开查询信用信息

  今后,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信用江西”网站向社会有序发布,并接受公众公开查询,同时也可以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向社会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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