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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乘客人身安全保护缺少法律规定 司乘人员具体职责也无详细规定 昆明公交车爆炸触及城市交通立法盲点
2008-7-23 来自:法制日报 阅读次数:512次 网友评论 0条 点击查看
     虽然公安机关已把昆明公交车爆炸案定性为“人为破坏”而非恐怖破坏,但此事依然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目前城市交通运输领域存在许多法律盲区,对乘客人身安全几乎没有涉及,对司乘人员的具体职责也没有详细规定。 
  有人提出,非常时期,可不可以对公交车进行安检?另外,警察维护治安的触角是否可以延伸到公交车上,用他们敏锐、专业的目光排查爆炸隐患,保护乘客的乘车安全呢?但专家表示,治本之策惟有统一立法。
  7月22日下午15时,昆明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昆明“7·21”公交车爆炸案件侦破情况。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杜敏说,按照目前调查的情况,没有确凿证据显示爆炸案是恐怖破坏,但可以肯定是人为破坏。
    7月21日7时05分和8时05分,在昆明市分别发生两起公交车爆炸案件。经昆明市公安机关查明,两起爆炸案共造成2死14伤。
  由于这两起爆炸案是针对市民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了普通市民的伤亡,一时之间,公交车乘客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多位市民向记者提出了自己的疑虑:乘客因购票行为与公交公司发生客运合同关系,在公交车运输期间,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究竟该由谁来保护?谁对乘客负有安全送达的责任?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公交车司乘人员职责不明确
  据媒体报道,两名当时在车上的乘客说,当时车上有一个不明异物,两名男子下车后,爆炸就发生了。
  “车上有不明异物,售票员怎么没有发现呢?难道司机和售票员的职责就是闷头开车,低头卖票吗?”山西市民张乐说,她的质疑是有感而发的,前不久,她在山西某市坐公交车的经历,就让她对司乘人员的职责产生了困惑。
  张乐告诉记者,那天,她在公交车上看到一个醉汉手里拿着酒瓶大骂车上的乘客,坐在公交车前部的乘客全都被吓得拥到后面去了,女售票员也不敢多说话。张乐说,她当时的感觉就是自己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恨不得马上下车。
  那么,乘客的人身安全真的没有法律保障吗?
  “目前规范城市公交运输的主要是原建设部2005年发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这个部门规章侧重的是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管理,没有涉及到乘客的人身安全问题,也没有详细规定司乘人员的具体职责。”北京律师董来超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乘客运输发生的纠纷,都适用合同法。乘客上车后,公交公司就负有安全送达的义务,如果公交公司没有安全送达乘客,就构成违约行为。
  非常时期警察能否巡视公交车
  刑事律师许兰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警察对公交车上乘客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保护乘客的财产安全上,昆明的案例无疑是为全国公安部门敲响了警钟。
  董来超提出,“非常时期,警察维护治安的触角是否可以延伸到公交车上?”在他看来,公交车也是公共场所,警察不定期地上车巡视这个流动社会角落的治安状况,也是非常必要的。
  有人提出了对公交车进行安检的建议,但公交运输业内人士认为,目前这种做法“还不现实”。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也都没有对公交车乘客进行安检的先例。不过奥运期间,北京市规定,乘坐“9字头”公交车进京的乘客,必须接受安检并查验身份证。如果其他省市在特殊时期能像北京一样提高警惕,一些问题也许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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