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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赖”为不诚信付出沉重代价
2008-4-24 来自:中华诚信网 阅读次数: 网友评论 点击查看

    青田的林某不仅是村里的村委会主任,还创办了一家企业,曾被当地媒体作为创业创新人物宣传。可他欠人家的工程款不还,法院去执行也不给。当法院执行人员告知,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老赖”的罚款比原来翻10倍,并明文规定可以在媒体曝光后,可把他吓坏了,急忙还了钱。

    据了解,新《民事诉讼法》加强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力度。其中罚款的金额全部扩大10倍,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元。对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拘留。

    而在此前,按照法律要求,法院执行员应当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向“老赖”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这个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有时却成了“老赖”的“护身符”,一纸通知反而警示“老赖”转移财产。对此,新法在第216条规定了“立即执行”措施,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时,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新法第2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以前对“老赖”实行媒体曝光、限制出境等,都只有地方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新法第231条规定,对“老赖”将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一整套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和个人诚信档案。该制度将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连接,逐步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制裁,让“老赖”为不诚信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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