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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为自主创业设人为保障
2008-5-15 来自:中国大学生创业网 阅读次数: 网友评论 点击查看
   5月8日,记者从市记委和市监察局获悉,为确保我市“创业富民,创业惠民”工程顺利实拖,我市出台了《关于严明纪律确保创业富民就业惠民工程顺利实拖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不按规定取消或者不经批准擅自设立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的单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贵任.

    《规定》还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阻绕或变相阻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离岗或提前退休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杂市场准入,税收,投资融资,价格和收费,土地供应,对外贸易等方面视民营经济和外来投资者;通过限领域,规模和速度,实行行业垄断和设置行业壁垒等形式,限制或变相=禁止具有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基础产业和公共事业,社会事业建设;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不提供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相同的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及相关服务;不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应公开而不公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在依法规定的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限制,或者对已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违反规定收回或以中介组织名义变相审批,以及办事推诿,拖拉,不按法定或承诺实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或者要求企业参加强制性收费培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告诽谤创业者.

    违反以上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责任人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或依纪处分,并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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