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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给手机诈骗立法
2008-5-9 来自:春城晚报 阅读次数: 网友评论 点击查看

    近日,本报报道了《“神秘女声”打错电话专骗陌生男子》的新闻,一个女子自称是“神秘恋人”故意给陌生男子打电话或者发短信,人为制造偶然认识对方的机会,向多名男子“鸿雁传情”,目的是诈骗钱财。经警方初步查明,这个神秘的“爱情高手”是个无业人员,而且还离过婚。这个“神秘女声”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手机短信息和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利用手机或者是互联网发送短信息为手段,以获取钱财为目的的犯罪行为。由于手机短信诈骗具有行为人和受害人可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使手机短信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一种是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另外一种是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等诈骗行为。    目前针对网络诈骗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刑法》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而手机诈骗却还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这使一些新的诈骗如网络诈骗、手机短信诈骗在定罪量刑时仍沿用了传统的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不能体现网络和手机诈骗等新兴诈骗的特点。与此同时,现行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积极立法应对我国刑法中目前尚没有“手机短信诈骗罪”或“手机诈骗罪”等针对手机短信诈骗的罪名;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短信系统还没有对短信内容进行管理和监控的平台,只能显示发送信息的主叫和被叫号,所以手机运营商应互相合作、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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