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 求购 产品 企业 资讯 展会 博客 论坛
热门关键字:
法律为什么追不上“范跑跑”
2008-6-29 来自:中国经营报 阅读次数: 网友评论 点击查看
   6月25日,教育部以“我们可以不崇高,但是不能允许无耻。”对“范跑跑”事件给与了官方回应,并且迅速在重修的师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加入“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但民间对于此事的争论却并未停止。本期特别关注,两位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现象的法理追溯,可能为读者提供另一观察问题的视角。  
  “范跑跑”事件大概由两个独立又关联的事实组成:一是范美忠先生在发生地震一刻丢掉学生不管自顾逃命的“行为事实”,二是范美忠先生在其博客上扬言大难当前甚至连其“母亲”都不救的“言论事实”。 
  范先生的“行为事实”性质上属于临难自救行为,符合法理上的“紧急避险”原则,不可能产生民事侵权责任,也不可能形成刑事责任的后果,更何况范先生所教的全班同学及全校师生无一在震灾中伤亡,更不存在“避险过当”情节。 
  而其“言论事实”,除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之外,均属于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范畴,是不可能“因言获罪”,也不能“因言追责”,所以谈不上法律责任问题。 
  厘清两类事实的意义在于可以很好地使“行为事实”与法律责任相衔接,避免“言论事实”的闹场捣乱。在法律责任的构架中,除了民事侵权责任、刑事责任之外,法律还有一项就是民事契约责任。民事契约责任也是法律责任。 
  中国缺乏“契约即法”的传统,说到契约责任好像就是“私力救济”的代名词,认为是私人之间避开法律的内部事务。其实不然。它的确发生在私人之间,但它仍然匍匐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它的最终效力是由法律提供的。 
  西方“契约即法”的传统始于古代希伯莱人,“约”往往赋予了神圣的色彩,对“约”的尊重体现了对天神的敬畏和对诚实守信的笃志追求。到了古罗马法,“合意创立法律”逐渐成为全欧洲基本原则,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详细载明对违约行为的严厉处罚措施。法国13世纪《博韦的习俗和惯例》甚至断言“契约胜于法律”,为后来自由资本主义兴起开道,“缔约自由”一直是契约法的重要内容。 
  “契约即法”的传统不只体现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它甚至是解释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的重要理论根据。“企业契约论”把以人与人或人与资本相结合形成的组织或团体视为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合同网络体”,肯定了企业的根源正当性,杜绝了企业的“原罪”。卢梭更进一步,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指明公民社会为契约社会的本质特点,离开“契约即法”的基本点,社会将误入歧途。 
  对契约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契约的终极关怀会促使契约当事方都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契约明示或暗示的义务,以诚实守信的方式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契约责任,而这样的思想基础也是滋润特定行业职业道德成长的关键所在。 


本文共分 [1] [2] 页
已有 位对次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关于本站 - 服务条款 - 分支机构 - 广告服务 - 市场合作 - 联系我们 - 本站实名商虎中国 商虎

Sonhoo ©2003-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法律声明 隐私声明
备案号:闽B2-20040065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500200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