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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8 来自:津报网-天津日报 阅读次数: 网友评论 点击查看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赵天竺、王娜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11月结婚。次年2月,在检查身体时,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 
    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
  赵天竺、王娜律师评析:本案的焦点是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婚后男方发现此情况能否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其中“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即不属于受限情况。此时,若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但本案情况不同,张某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所以,本案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对男方王某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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